114.03.20
壹、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4年3 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342 號,一百十三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114.03.20
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
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
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修正發布名稱為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收入
之百分之八十五。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
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
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貳、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請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買方營業人反映,因賣方營業人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導致無法依規定取得憑證,影響其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之權益,紛紛向國稅局尋求解決管道。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擴增統一編號編配數量,前於 112 年4月起修正啟用新版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新增統一編號號碼係與原配賦統一編號相容(即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將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由原統一編號加乘數值被「10」整除改為被「5」整除,新版編配統一編號已自 112年 12月起陸續釋出,請營業人務必儘速自行檢視收銀機(POS)及相關帳務處理系統,是否已設定為新版之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以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帳務處理。該局提醒營業人可用統一編號「04595252」及「10458570」自行檢測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是否已修正完成,相關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如有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情事,可洽賣方營業人所轄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參、 國稅局將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反映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未使用統一發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將輔導並核定轄內連鎖加盟飲料店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 24條第 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說明,每月銷售額 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呼籲,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 47條規定,處以 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 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事關權益,請已具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能力之飲品業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肆、 113年 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 18 萬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 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 20%以上、股利按 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 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該局舉例說明,甲 113年度租金支出 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 36,000 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 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伍、 房屋稅 2.0 新制重點宣導房屋稅 2.0新制自113年7月 1日起施行,今(114)年 5月1日房屋稅首次開徵。2.0 新制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輕稅,財政部提醒,符合該 2類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請於房屋稅開徵 40日以前(即每年 3月22日以前,今年 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 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就自住房屋適用要件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 2.0新制,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
二、配合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針對 113 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 3月24 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 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今年 5 月收到之114 年期起房屋稅將改按非自住房屋稅率(法定稅率 1.5%至4.8%)課徵。
三、至於 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 113年 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就出租房屋享輕稅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 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稅負及減輕出租房屋稅負,以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新制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 1.5%至2.4%),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 2%至4.8%)相較,稅負相對較輕,多屋族如想減輕房屋稅稅負,可將空(閒)置房屋出租,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請於今年 3月24日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 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
財政部呼籲,符合上述自住及出租房屋要件者,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 3月24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利今年 5 月開徵之房屋稅享受較低稅率。
陸、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美容護膚課程、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寄宿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 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 8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帶寵物貓、狗到 A動物醫院就診,除支付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動物醫院購買寵物飼料、寵物用品及做寵物美容服務,而這些非醫療勞務交易皆屬一般商業行為,A動物醫院倘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含動物醫院)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倘有兼營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柒、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說明,配合 113年7月 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 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屋稅合理負擔,該部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及土地稅相關規定,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 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 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財政部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之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 1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 2戶(本人、配偶各 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
合計 2戶。
財政部特別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114)年3 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 5 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