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113.07.26

壹、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47,882元(海關出口7,394,14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從事部分出口業務,課稅資料歸戶清單確有海關出口資料,惟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外銷契約均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又檢視其非營業收入及損失,亦未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47,882元予以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貳、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之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前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承作新建大樓門窗安裝工程之分包商,其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尚未取得承包商驗收證明及保留款為由,未列報其於108年承攬乙營造公司新建大樓之門窗安裝工程相關損益,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乙營造公司所承作之新建大樓主體工程已於110年度完工驗收,並連同甲公司承作之門窗安裝工程一併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即屬完工,爰依前揭規定調增應於110年度認列之工程損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補徵稅額3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損益計算,而遭調整補稅。

參、 不可不知!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113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

住在太保市的張先生近來與同事及隔壁鄰居聊天時,常聽到目前政府在推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政策,包括有自住房屋及囤房稅等都有不同以往的規定,張先生擔心會影響來年房屋稅稅額。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自1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要變革規定如下:

一、 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原規定「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

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增列「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之要件規定。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

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則降為1%。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方式課徵房屋稅,區分為以下三類:

(一)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

(二)「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為2%至3.6%。

(三)除上開二類以外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則為2%至4.8%。

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符合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排

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

四、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每

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

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一律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2

肆、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至營利事業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財務會計帳載估列固定資產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為8年,而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改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按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並自行調增折舊5,6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該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5年係屬最低年限概念,並非按最低耐用年數提列折舊,如固定資產依財務會計估計經濟耐用年數為8年提列折舊,稅務申報時仍應按8年提列折舊,故甲公司超提之折舊5,600萬元,經該局依法調整補稅。

伍、 專賣遊戲幣、點數、寶物、帳號的玩家請注意!別忘了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邇來網路遊戲(包含手機遊戲)種類多元、遊戲畫風精緻,消磨時間玩遊戲已蔚然成風。玩家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帳號等虛擬遊戲商品,要辦理稅籍登記,以收取全部的價金為銷售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透過網路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帳號等虛擬遊戲商品),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請儘速向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含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帳號等虛擬遊戲商品,銷售金額5佰萬元,網路平台收取甲君手續費用3萬元,甲君實際雖取得497萬元,但甲君須以5佰萬元為銷售額,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網路平台收取甲君之手續費用,係網路平台業者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開立發票並交付甲君。說明,玩家經營虛擬遊戲商品買賣,如向未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因無支付進項稅額,並取得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則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特別提醒,民眾如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帳號等虛擬遊戲商品,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陸、 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核實納稅好處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以下簡稱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收入及支出應給與他人及自他人取得合規憑證,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常因專注本業經營,忽略應給與、取得交易憑證及按時記帳的稅法規定,而無法正確計算實際執行業務所得額,以致於增加額外租稅負擔,亦無法享受政府推行的各項租稅優惠措施。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設置帳簿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所得,好處如下:

一、符合條件者免調帳查核:

執行業務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純益率達稽徵機關所訂審核標準時,除經通報、檢舉涉有違章或有其

它重大異常外,稽徵機關將依執行業務者申報損益計算表進行書面審查,免調帳查核。

二、可享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執行業務者及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規定,

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

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

得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公假之假單、

薪資金額證明及教育召集令、解召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執

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三、可充分掌握實際收益情形,隨時調整營運方向。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及核實申報所得,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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