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營業用房屋是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不以營業登記為限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不以商號登記地為限,若實際作為辦公處所、營業門市、展示中心或倉庫使用等,因屬維持營利事業內部運作及正常經營的必要條件,與營業不可分離,即使該房屋未辦營業登記或非位於營業登記的所在地,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可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稅務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與適用稅率是否相符,列為稅籍清查重要項目之一,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被補稅及處罰。
貳、 「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認定時點不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兩者期間之認定時點是不同的。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其申請日之認定以「發寄局之郵戳日期」為準。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皆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之日期為準。
參、 店家收銀機(POS)系統無法輸入統一編號原因找到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反映,到店家消費時,結帳人員無法於收銀機(POS)系統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以致未能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經瞭解買方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新配賦之號碼,而該店家POS系統仍為舊版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說明,舊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即將於113年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現行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已於112年4月1日啟用,新舊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差異,在於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請營利事業檢視相關資訊應用系統配合修改統一編號檢查邏輯,避免因沿用舊檢查邏輯而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
該局補充,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肆、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2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依上開規定開立之零稅率統一發票,應於「買受人」及「備註」欄分別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並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開立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可請買受人於銷售明細表上簽名)。舉例說明:應稅商品定價3,000元,內含143元〔3,000-(3,000/1.05)〕營業稅,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總金額2,857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依上述開立方式之規定載明及簽名,發票上勾註「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零稅率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查看。
伍、 政部113年將賡續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部業訂定113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賡續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就轄內業者辦理行政檢查,並針對持有個人資料筆數達1萬筆之業者優先納為檢查對象,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財政部說明,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相關防護措施,各地區國稅局除透過新聞稿、電子看板、社交群組及座談會等方式,加強轄內業者宣導,並就持有個人資料筆數達1萬筆且客戶數達相當規模者,分階段協助輔導其自行檢視及評估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檢驗認證之必要性,俾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若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該部提醒相關業者注意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另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該部已將個資法相關規定、參考範本及檢查表置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路徑: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歡迎業者查詢運用。
陸、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其中包含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費用15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用23萬元。該局查得乙君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費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住院費用20萬元及手術醫療費10萬元,其住院費用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而手術醫療費減除保險給付後只能就差額13萬元(23萬元-10萬元)列報扣除,經該局剔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亦即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5萬元(40萬元-25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請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3
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柒、 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未請領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
捌、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人應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於113年5月開始申報,納稅義務人自稽徵
機關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親屬如
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
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隨著投資理財工具多樣性,民眾可透過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投資海外金融商
品(如基金、債券、股票等),其投資收益或買賣價差資本利得,皆屬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
所得範圍資料同一申報戶全年度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在100
萬元以上者,則應全數計入,並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就超過基本所得之免稅額670萬元部分,依所得
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按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倘大於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其差額則需繳納基本稅額,
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報繳。
舉例,陳小姐108年間向A保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境外甲基金及乙債券等海外金融商品,
於111年度贖回甲基金並賺取買賣價差資本利得50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並同時領得乙債券利息
10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計600萬元,惟陳小姐111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未將海外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僅申報國內綜合所得淨額150萬元,繳納一般所
得稅額6萬元,嗣經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為750萬元(600萬元+150萬元),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稅額
16萬元【(750萬元-670萬元)*20%】,高於原來自行申報的一般所得稅額6萬元,除補稅10萬元外,
並處以罰鍰。
特別提醒,各家金融機構都會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予客戶投資海外各項金融商品之
對帳單或配息明細,倘當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有獲利或領取股利孳息者,係屬於海外所得,超過100
萬元者,就必須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又因海外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
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人一定要多加審視,以維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