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 113.02.21

壹、 112 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 113 年 2 月 15 日開始,至 113 年 3 月 15 日止

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3)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需求者,可自 113年2月15日起至 113年3月15日止,透過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申請項目包括:

(1)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姐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

(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112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 112 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

貳、 自113 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 3,500 萬元!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自 113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各地區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於 112年1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 11200696380 號令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將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由 3,000 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表示,為方便民眾需要,遺產稅收件櫃檯及該局全球資訊網可以索取或下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檢核表」,針對適用及不適用跨局申辦之對象、條件及應檢附文件,逐一列表說明,方便民眾申辦。

參、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

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 79 年6月26日台財稅第790119142 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 89條第 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進一步說明,上面的情形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 86年9 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 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 112年度中死亡,A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併入甲君 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 50,000元,則屬甲君 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另 A公司員工乙君於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 100,000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肆、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 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1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查

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伍、 住家經營網路圑購,會不會增加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從事圑購的圑購主,係以營利為目的,不論是否向國稅局辦竣營業稅籍登記,若以其自住房屋放置團購商品或是設置團購店面,供特定會員或不特定民眾購買取貨,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圑購主以其住家放置團購商品或是設置團購店面,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依房屋稅條例第 5條第3款但書規定,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 1/6。舉例說明:假設圑購主住家用房屋面積為 90平方公尺,其中有 10平方公尺堆置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貨物被認定供營業使用,則該房屋面積有 15平方公尺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最少須改課全部面積 1/6)。

陸、 營利事業可於今(113)年2 月 1日至29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 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自 112 年1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自110 年起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今年1月22 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下稱重

估價辦法),將上開辦法之物價指數修正為生產者物價指數。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依據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及歷年相關指數,編

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2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 68年度)、76年度至 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 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至營利事業於 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1 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 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 10條規定可辧理資產重估價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辧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 112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 2個月起1 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年 2月1日至2月29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 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柒、 自 112年 1月 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 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自 112年1月 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至 3,000元。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修正後之免稅額度調整 112 年度各月份伙食費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 3,000 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至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修正後之免稅額度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辦理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舉例說明,甲事務所與員工約定調整 112年度員工伙食費為每月 3,000元,若甲事務所 112 年度已按調整前超過 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 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 360元〔(3,000元 – 2,400元)x 12 月 x 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而應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報該員工 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又扣繳義務人倘未正確申報員工 112年度薪資所得憑單,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免)繳憑單更正事宜,以維護員工權益。

 


稅資113.02.21.pdf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