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主要業務與服務
當屆創會理事長、榮譽理事長、顧問
徐美美
創會理事長
張廖麗雪
榮譽理事長
蕭淑方
榮譽理事長
方留姍
榮譽理事長
黃翎芳
法律顧問
張順豪
法律顧問
陳金華
稅務顧問
張要進
顧問
組織架構
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設立之自由專門職業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保障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提昇會員專業素養,並交換記帳報稅有關受委任辦理各項案件之知識及經驗,砥礪會員之品德及加強各會員之聯繫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簡化、安全及維護委任人與受任人之權益。
二、協助政府機關、稅務機關之宣導政令。
三、適時就相關業務不合時宜提出興革建言。
四、維護會員權益,提昇會員專業知識與執業水準。
五、辦理會員康樂、教育、心靈成長….等活動事項。
六、受託辦理財經、稅務、會計專業教育訓練。
七、落實運用本會網站與資訊系統,以加強與會員交流互動。
八、調處會員間之爭議事項與外界之糾紛。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等。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資格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並領有登錄執業證明書,並依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在本區域內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
第 八 條
一、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拒繳應繳之各項費用,或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或妨害本會名譽及違犯本職工作紀律、破壞工作體制行為者、刊登不實廣告或以廣告攻擊同業或其他惡性競爭之行為,經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停權期間直至下次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會員停權因素消失時,得檢具各項證明文件,備文向理事會申請復權。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始能復權。如因常年會費或其他應繳規費未繳,而遭停權者,其規費繳清自動復權,毋需另備文申請。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務人員若干人,呈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之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創會理事長,並得由理事長提名聘任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理監事會議之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費每人以新台幣參仟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會員之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陸仟元正,應於會計年度開始時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第一次加入之會員依其年度之剩餘月份一次繳清,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但九十八年度因狀況特殊,會員所繳納的會費為九十八年四月至十二月。
三、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上級公會或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98年6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02年6月2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103年6月26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04年7月23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05年6月2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