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1150526

壹.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

貳.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

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

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

合下列條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符合上述免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請務必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既省時又便利。

參.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開立之收據,及會員繳納之年費、入會費等款項,因具有特定用途或對價關係之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支出須具有無償捐贈之性質,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舉例,該局於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申報捐贈扣除額104萬餘元,發現相關收據載有「晉主、晉金」等字眼,經向開立收據之寺廟查證,確認其用途係為永久安置祖先牌位且有對價,核與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意旨不符,爰以剔除該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稅2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個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肆.符合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為促進租賃住宅市場健全發展,符合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依相關規定按「租金收入減除租金支出」之差額認列服務費收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所稱符合條件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者,須為依法許可設立及領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之業者,其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住宅,且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再轉租予自然人作居住用途者。此外,該租賃標的應符合非屬供休閒或旅遊用途、非政府或其設立機構、合作社所經營管理之,另租賃期間非屬短期租賃即未達三十日之情形。說明僅有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之業者,方可適用差額課稅方式。若營業人不具包租業資格,或未符合相關規定,即不得以差額計算營業稅,仍應按實際收取租金之「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提醒營業人於收取租金時,應依法正確適用課稅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伍.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向財政部通報。

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依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進一步指出,鑑於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後續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此外,應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亦須儘快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特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之個人資料檔案保護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請業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為協助記帳業者瞭解相關規範,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路徑: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可查詢運用相關法規及表單

陸.網紅經濟興起,營業稅課稅新制輔導期間將於115年6月30日截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因應網路社群媒體與影音平臺快速發展,個人經常性透過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網紅)並取得收入的情形日益普遍,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建立一致性新制課稅標準。

指出,本規範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網路平臺不熟悉相關規定,訂定自發布日(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新制規範內容除針對境內平臺、境外平臺、境內網紅及境外網紅等加以明確定義外,並明定境內網紅如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有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同時就網紅將創作內容上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或平臺向廣告主及付費觀眾收取費用等情形,區分成不同交易型態,以釐清課稅關係課徵營業稅。

提醒,新制課稅輔導期間內,倘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所籲請符合條件之網紅及平臺業者儘速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114年度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等文據,應於115年6月1日以前提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營利事業如有申報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虧損情形,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相關CFC財務報表等文據。

說明,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時,須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並依規定格式填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倘未能依限提示,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即115年6月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文件,或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頁次第B7頁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

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等文據,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以一次為限。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申報及補件期限,避免影響權益。

捌、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低汙染、高效能之綠能電動車輛,以帶動電動車及相關

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並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政府延續電動車輛

貨物稅減(免)徵優惠措施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

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

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課徵。如符合汰舊換新的條件,還可同時享

有新車最高退還5萬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馬達最大馬力208.8英制馬力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

立方公分以上,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從價徵收30%之貨物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

格為300萬元,可享有貨物稅減(免)徵優惠計算說明如下:

  • 該輛電動小客車於出廠或進口時,先以完稅價格300萬元按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為45萬元

(300萬元×30%稅率×1/2=45萬元)。

  • 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退還140萬元免徵金額之貨物稅為21萬

元(140萬元×30%稅率×1/2=21萬元)。

(三)該輛電動小客車實際負擔之貨物稅為24萬元(45萬元-21萬元=24萬元)。

本案例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條件,尚可適用每輛減徵貨物稅5萬元,有購買電動車需求

的民眾,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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