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 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 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 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 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 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貳.各公司應於3月底前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
經濟部商業署提醒各公司應於3月底前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為強化我國洗錢防制,提升公司資訊透明度,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年3月31日前,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 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main)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以免受罰。
每年「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自3月1日至3月31日,除了國營事業公司(指中央政府持股50%以上之事業)與公開發行公司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創櫃板)都要申報,即使是已經辦理停業的公司,也必須在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為了提醒大家不要忘記申報,商業署將於今年2月下旬依公司在申報平臺所填寫的聯絡資料,主動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於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
商業署特別提醒,未在115年1月至3月間辦理過變動申報的公司,必須在115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公司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限期通知未改正者,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參.經濟部115年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
經濟部115年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將於115年2月10日開放線上申請,有需求的企業屆時可至補助網站(https://www.essc.org.tw)提出申請。本年度補助受理至115年4月10日止,經費用罄將提前截止,請企業及早準備相關資料提出申請,以免向隅。
本次補助品項包含一級能效空調、電冰箱、瓦斯爐(燃氣台爐)、具節能標章照明燈具、冷凍櫃、熱泵熱水器等設備,在不超過各品項補助上限前提下,補助購置金額的50%,每一申請單位最高補助50萬元,企業可依實際需求汰換設備並申請補助。
為推動國家節能減碳目標,同時協助商業服務業加速汰換老舊設備、降低營運成本,經濟部持續辦理「商業服務業節能補助計畫」,近三年來已累計補助超過5.7萬家次業者投入節能改善,汰換超過10萬台空調設備及56萬具照明燈具,累計每年節電約6.8億度、減碳約33.6萬公噸,顯示服務業者的踴躍參與以及節能減碳的實質成效。
肆.購買符合條件之汽車或機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10萬元或6千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修正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2,000㏄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另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5萬元,合計最高可減徵貨物稅10萬元。
又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150㏄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另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150㏄以下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4千元,合計最高可減徵貨物稅6千元。
另該局提醒,因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意願者,可多加運用上述稅捐優惠,以減輕購車成本負擔。如對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伍.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