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114.08.26

114.08.26

壹、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的營業人,營業稅溢付稅額可申請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 114年6月 4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該分局說明,適用範圍及內容如下:

一、期間: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

二、對象:114年6月4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或其他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

四、限額:依本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 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原則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五、申請方式:應於上述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另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作業原則及申請流程,財政部已將本作業原則、申請書格式、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更新於網站「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之「其他措施」,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貳、 實體店面試營運 要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商家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即使只是試營運,都要在試營運前辦妥稅籍登記;若未開設實體店面僅由網路銷售,當月銷售貨物未達 10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 5 萬元,則可免辦稅籍登記。

若未辦理稅籍登記就開始營業,將可能遭處 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有漏稅者,除了追繳稅款外,亦將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不可不慎。不過若僅透過網路銷售,規定則有所不同,國稅局說明,民眾未開設實體店面,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貨物未達 10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 5萬元起徵點時,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當網路賣家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此外若每月銷售額超過 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

參、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當期費用。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才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轉列為費用。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 1,8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 360萬元(1,800萬元x稅率 20%)。該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

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肆、 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

扣繳稅款及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 20%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 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 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設籍於臺灣之 A房東承租房屋營業使用,113年度甲公司按月匯款給付 A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於 114 年1月將A 房東之租賃所得併同辦理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經國稅局查得 A房東於113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且甲公司與 A 房東簽約時,A房東已告知甲公司自己長期不在臺灣,認定 A房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但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 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 A房東所得時,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20%代扣繳稅款 2,000元,並於給付日起 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並依同法第 114條第1款相關規定裁罰。該分局另外提醒,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自114年1 月1日起,修正後所得稅法第 92條第2 項規定,已增訂非居住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 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 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伍、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

111條、第 114條、第114條之 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財政部今(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所得稅法第 111 條、第114條、第114 條之3第 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

財政部說明,為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之罰則,由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罰鍰,修正為按罰鍰上、下限內金額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配合上述扣繳新制上路,該部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一)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 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補報或填發金額在一定金額〔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扣繳憑單扣繳稅額8千元、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 8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增訂逾上開 10日期限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及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其補報或填發給付總額分別在 6萬元及 4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機關、團體、事業等有解散、廢止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給付所得與非居住者,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 1 月31日(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 2月 5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四)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 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罰標準,但依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除處罰者,不計入上開相同違章事實次數之計算。

二、裁倍表

將未依規定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違章情形,按補報或填發憑單時點區分4種違章樣態,並依補報或填發金額由低至高區分 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比照 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之施行日期,自 114 年1月1日生效,其餘規定(減罰標準第 16條、第 16條之3 及第24條)自即日生效。113年12月31 日以前給付所得,違反扣繳、申報、填發等義務,114年1 月1日尚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適用上開修正規定,但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扣繳義務人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

陸、 營利事業暫繳申報 9月開跑,請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4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 9月1 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辦理暫繳者外,應就其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該局就 11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

1.按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2.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 114 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即今年 9月申報暫繳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3)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 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 114年度前 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1 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3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 114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

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 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有應納稅款時,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 3 萬元以下)臨櫃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營利事業如對辦理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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