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依財政部 99.12.9.台財稅字第 09900417190號令應依法列單申報。同義本會會員參與公會自辦之「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應依所得稅法第 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方可認列訓練費用,事務所為現金收付制,請依付款年度申報扣繳憑單:
○ 1 113 年度專訓於 112年12月報名繳費者請開立 112 年度扣繳憑單$2,000 元。
○ 2 113 年度專訓於 113年報名繳費者請於114年1月開立 113年度扣繳憑單$2,000元。
【所得類別~92其他所得-8Z 其他所得給付】
公會統一編號:08794290(扣繳憑單不需回傳或郵寄公會)
貳、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 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05年以 780萬元出資取得 A有限公司股權,後於 110年以 2,400萬元出售,惟僅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120萬元。案經查獲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1,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513 萬餘元,並按所得稅法第 110條第 1項規定,裁處罰鍰 25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 1規定,免予處罰。
參、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 24條之3第 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 3萬元,惟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 8,000 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 110年1月1日將資金 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 110年1月 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 2.366%,設算利息收入 1,892,800元
【=80,000,000 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 1,892,800 元,補稅378,560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 24條之3第2 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肆、 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登記網路銷售事項並揭露登記名稱及統一編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應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益興盛,「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 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此時並無網路銷售事項登記問題。一旦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慢應於次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主動填載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業人設立時未從事網路銷售,而是隨著營業進行才增加網路銷售方式,或者原網路位址或會員帳號有變更情形,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確實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登記之事項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 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伍、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 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陸、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幣兌換盈益或虧損,須實際發生才能計入,如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計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9條第 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從事交易如透過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兌換新臺幣時,應按當日之匯率折算,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並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損益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倘該外匯存款帳戶僅係因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暫時性損益,尚非實際發生之兌換損益,則不得列計盈虧。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 2,000萬元兌換損失係源自該公司當年度以外匯存款帳戶匯出外幣對外融資貸款,及收回外幣對外貸款後存入外匯存款帳戶,該公司將外幣借貸時點誤認為兌換損益已實現,並以原購買外幣的匯率與借貸時的匯率差額列報為兌換虧損,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該筆外幣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並未兌換新臺幣,其列報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乃否准列計損失,調增課稅所得額 2,000萬元。
該局提醒,年底將屆,營利事業當年度從事之交易如涉及外幣,應注意正確列報所發生的兌換損益,倘有外幣匯率變動發生的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前揭查核準則第 98條第 1款規定不得列報,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